章程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章程
Stryker Corporation

本章程管轄 Stryker Corporation (簡稱「本公司」) 董事會 (簡稱「董事會」) 的審計委員會 (簡稱「委員會」) 之運作。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審查及重新評估本章程的適當性並提出任何變更建議,以供董事會核准。 本章程僅可在獲得董事會贊成票的情況下修訂。

1. 組織

1.1 委員會成員應每年由董事會根據治理及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應至少由三名董事組成,每位董事應經董事會確定獨立於本公司。 若董事在委員會任職,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得視為獨立:(i) 直接或間接接受在其身為委員會、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其他委員會的成員職責份外,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支付的任何諮詢、顧問或其他補償費用;(ii) 是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聯屬人士;(iii) 與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具有可能干擾其以獨立於管理層及本公司的方式履行職責的重大關係 (不論直接或身為與本公司或附屬公司有關係的組織合夥人、股東或主管人員,並且不僅是從董事的角度,而且是從與該董事關聯之組織的角度確定);或 (ii) 並未滿足不時生效的適用法律、規則或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規定的或董事會通過的任何其他獨立性要求。

1.2 所有委員會成員均應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至少一名成員應具有強大的金融/投資背景 (由董事會以其商業判斷確定)。 此外,至少一名成員應符合證券交易委員會 (簡稱「SEC」) 頒佈的規則定義的「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資格。

2. 會議

委員會應視履行其職責的需要召開會議,但至少應每季舉行一次會議。 委員會應在每年定期與管理層、內部稽核人及獨立稽核人舉行會議,以討論委員會需要關注的問題及顧慮。 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彙報。

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將其職責委託予一或多個小組委員會,每個小組委員會應包含兩名或以上成員。

3. 目的

委員會的目的是協助董事會履行其有關以下事項的監管責任:

  • 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其財務報告流程的完整性;
  • 本公司之獨立稽核員的資格、獨立性及績效;
  • 本公司內部稽核部門的績效;
  • 本公司遵守與財務報告、稽核或會計有關的法律和法規要求。 以及
  • 若干財務事項有關的職責,包括審查本公司的投資、股息及股份回購政策及融資安排。

展開此類工作時,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委員會、董事會、獨立稽核員、本公司的內部稽核及合規監管人員以及本公司管理層之間的自由及開放的溝通。

4. 責任及流程

4.1 委員會的主要責任是監督本公司的會計及財務報告流程以及本公司財務報表的稽核及審核,並向董事會報告相關資訊。 雖然委員會具有本章程規定的責任及權力,但委員會並無義務規劃或展開稽核或判斷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完整、準確及符合公認會計原則。 管理層負責編製本公司的財務報表,獨立稽核員負責稽審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及審查本公司的中期未稽審的財務報表。 委員會應採取適當的行動為公司對高品質的財務報告、健全的業務風險實務以及合規及合乎道德的行為定出總體「基調」。

4.2 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時認為,其政策和程序應保持靈活性,以便對不斷變化的條件和情況做出最佳反應。 以下為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及責任,僅做為指導載列,委員會可能會在適當時予以補充。

4.3 與本公司獨立稽核員的關係

4.3.1 委員會應直接負責委任、留任及針對編製或簽發稽核報告或履行其他稽核、審核或驗證服務的目的所聘請的公司,監督其工作 (此類公司應直接向委員會彙報) 及確定本公司為此類服務應支付的報酬。

4.3.2 委員會應評估獨立稽核員的資格、績效及獨立性 (在收到獨立稽核員提供的獨立標準委員會 1 號標準要求的書面揭露及信函後,確認該獨立稽核員的專業判斷,證明該公司獨立於本公司),並應與獨立稽核員討論其獨立性。

4.3.3 委員會應預先核准將由獨立稽核員提供的所有稽核及非稽核服務 (滿足適用法律的例外規定的非稽核服務除外),並且就非稽核服務的情況提供此類核准的揭露 (依 SEC 法規的要求)。 不得聘僱獨立稽核員提供法律或法規規定的任何非稽核服務。 不得聘僱獨立稽核員提供任何許可的非稽核服務,除非已確定提供該服務符合維持獨立稽核員的獨立性要求。 委員會可將預先核准權委託予委員會的成員; 惟要將預先核准權委託給任一委員會成員的決定必須在委員會安排的下一次會議向委員會呈報。

4.3.4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獲取及審查獨立稽核員的報告,當中描述以下事項:

4.3.4.1 獨立稽核員的內部品質控制程序;

4.3.4.2 獨立稽核員的最近內部品質控制審查或同業審查,或政府或專業監管機構在前五年進行的關於該獨立稽核員執行的一或多項稽核進行的任何查詢或調查提出的任何重大問題,和應對此類問題採取的措施; 以及

4.3.4.3 獨立稽核員與本公司之間的所有關係 (以便評估獨立性)。

4.3.5. 委員會應對獨立稽核員中擔當主要稽核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評估,考慮本公司的管理層及內部稽核員的意見,並應確保該首席合夥人及審查合夥人應至少每五年輪換一次。

4.3.6 委員會對於符合適用的 SEC 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之獨立稽核員的前任及現任員工,應設立清楚的聘僱政策。

4.4 監管職責

4.4.1 委員會應與獨立稽核員討論稽核的整體範圍及計畫,包括人員配置的適當性及預計費用。

4.4.2 委員會應與內部稽核部副總裁討論內部稽核部的職責、預算及人員配置、計畫的內部稽核範圍及其任何重大變動,並審查內部稽核部簽發的報告摘要以及管理層對此類報告的回應及追蹤。

4.4.3 委員會應與管理層、內部稽核部副總裁和獨立稽核員討論會計及財務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包括此類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任何重大缺陷或重大弱點、在出現任何可能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報表的重大控制缺陷及涉及管理層或在此類控管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時應採取的特殊稽核措施。

4.4.4 委員會應與獨立稽核員審查在稽核工作過程中遇到的任何稽核問題或困難,以及管理層對此的回應,包括對活動範圍或獲得所需資訊的限制,以及與管理層的任何重大異議。

4.4.5 委員會應解決管理層與獨立稽核員之間有關財務報告的異議。

4.4.6 委員會應接收獨立稽核員有關本公司使用的重要會計原則及實務、已經與管理層討論的公認會計原則內的替代財務資訊處理方式、此類替代處理方式的後果以及獨立稽核員偏用的處理方式的定期報告。

4.4.7 委員會應與管理層及獨立稽核員討論當期稽核產生的任何關鍵稽核事項。

4.4.8 委員會應審查任何管理層或內部控管信件或未調整差異明細表,以及獨立稽核員與管理層之間的其他重要書面通訊。

4.4.9 委員會應確立並維護相關程序以接收、保管及處理本公司收到關於會計、內部會計控管及稽核事項的投訴。 委員會也應確立並維護相關程序供本公司員工以保密及匿名方式提出顧慮,為舉報此類資訊的員工提供保護。

4.4.10 委員會應與管理層及獨立稽核員審查監管及會計措施對本公司的財務報表的潛在影響。

4.4.11 委員會應與管理層審查和討論本公司有關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的政策及實務,包括與網路安全有關的政策及實務,管理本公司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的準則和政策,以及管理層為評估、監視和管控此類風險所採取的步驟。

4.4.12 委員會應審查與財務報告、稽核和會計有關之法律、法規及內部程序的本公司合規情況。 委員會應與治理及提名委員會針對各個委員會遵循法律及法規要求的職責,就共同關心的事務進行協調,委員會負責針對財務法律和法規的合規情況 (包括財務報告、稽核和會計) 而治理及提名委員會負責針對非財務法律和法規的合規情況。 委員會可依賴治理及提名委員會向其提供的報告、分析和建議。

4.5 定期報表及揭露的審查

4.5.1 委員會應審查管理層對揭露控管及程序,和截至每財政季結束及年末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管之認證,與 (對於截至年末的管理層報告) 所需的管理層報告以及獨立稽核員有關管理層對本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管的評估之認證。

4.5.2 委員會應審查管理層及獨立稽核員關於重要會計及財務報告事宜的分析以及通常就編製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其財務報告做出的判斷,包括本公司對會計原則的選擇或使用的任何重大變動、所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及事件、資產負債表外財務結構以及非 GAAP 財務措施的使用之分析。

4.5.3 委員會應審查並與管理層討論關於收益媒體發佈以及將向分析師及評級機構提供的財務資訊及收益指導的政策。 此類審查可以一般方式進行 (包括審查要揭露的資訊類型以及須做出的陳述類型),無需與本公司提供收益指導的每個收益發佈或情況關聯。

4.5.4 委員會應討論年度稽核結果以及獨立稽核員根據公認稽核標準須告知委員會的其他任何事項,包括須由負責審核稽核行為準則的相關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討論的事項。

4.5.5 委員會應審查並與管理層及獨立稽核員討論經稽審財務報表以及管理層對財務狀況及維運業績的討論及分析項下的揭露,並向董事會建議將此類財務報表及揭露納入本公司年度報告的 10-K 表格中 (或若此類資訊在提交年度報告的 10-K 表格前發佈,則納入股東年度報告)。

4.5.6 委員會應根據 SEC 法規要求編製報告,以納入本公司的年度委託聲明書。

4.5.7 委員會應討論季度審查結果以及獨立稽核員根據公認稽核準則須告知委員會的其他任何事項。

4.5.8 委員會應在透過 10-Q 表格提交本公司的每份季度報告之前,審查並與管理層及獨立稽核員討論中期財務報表以及管理層對財務狀況及維運業績的討論及分析項下的揭露。

4.6 其他活動及財務事項

4.6.1 委員會應有全權聘請獨立的法律、會計和其他顧問,以提供委員會認為對履行其職責屬必需或適當的建議及協助,包括全權核准費用及其他聘僱條款,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4.6.2 委員會應監督本公司的關聯方交易政策並根據其規定核准或否決相關交易。

4.6.3 委員會應與治理及提名委員會協商,至少每年對其績效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有效運作。

4.6.4 委員會應每年審查本公司有關各類美國及國際員工儲蓄及退休計畫,以及本公司之經常現金儲備的投資及保障的投資政策。 此類審查應包括在外國持有的現金及其匯回本國以及風險領域 (包括外匯、利率、投資及衍生品)。

4.6.5 委員會應審核本公司的年度資本計畫,並就未納入資本計畫且超過 CEO 核准門檻的擬議資本開支採取行動。

4.6.6 委員會應審查以下事項並向董事會做出此類事項的相關建議:(i) 本公司的股息政策及股息行動; (ii) 本公司的股份回購計畫; 及 (iii) 本公司的資本結構以及任何重大融資安排 (包括債務或股權證券及信貸協議)。

本章程於 2024 年 5 月 8 日經董事會核准。

 

 

 

薪酬及人力資本委員會

薪酬及人力資本委員會章程
Stryker Corporation

本章程管轄 Stryker Corporation (簡稱「本公司」) 董事會 (簡稱「董事會」) 的薪酬及人力資本委員會 (簡稱「委員會」) 的運作。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審查及重新評估本章程的適當性並提出任何變更建議,以供董事會審核。 本章程僅可在獲得董事會贊成票的情況下修訂。

1. 組織

委員會應每年由董事會根據治理及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應包含至少兩名董事,每名董事必須為 (i) 符合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規則的獨立董事、任何其他適用的法律要求和董事會採用的任何額外標準,以及 (ii)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經修訂) (《交易法》) 第 16b-3 條規則定義的「非員工董事」。 委員會成員可由董事會在其獨力判斷下撤換。

2. 會議

委員會應視履行其職責的需要召開會議,並應在每次會議後向董事會報告。 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將其職責委託予一或多個小組委員會,每個小組委員會應包含兩名或以上成員。

3. 目的

委員會的目的是協助董事會履行其有關主管薪酬的整體職責,包括管理本公司基於股權的計畫以及人力資本管理。

4. 責任及流程

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維持彈性的政策和程序,以便以最佳的方式應變。 以下為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及責任,僅做為指導載列,委員會可能會在適當時予以補充:

4.1 委員會應每年審查本公司的整體薪酬策略和理念,以及其主管福利計畫 (包括退休計畫),若委員會認為適當,應採納或向董事會建議採納對本公司的薪酬策略及理念的變更,以及/或新的主管福利及薪酬計畫或對現有的主管福利及薪酬計畫進行修訂。

4.2 委員會應每年審查與本公司執行長 (「CEO」) 以及受到《交易法》第 16 條約束的其他執行長 (「執行長」) 的薪酬有關的公司目標,根據既定的目標和目的評估當年度的績效並為 CEO 及其他執行長設立年度薪酬 (包括公司、獎金目標以及長期獎勵的授予)。 在決定 CEO 薪酬的長期獎勵構成要素時,委員會應考慮其視為相關的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絕對績效及與同等公司相比的績效、與同等公司執行長類似獎勵的價值,以及過去幾年給予 CEO 的獎勵。 CEO 的公司目標及年度薪酬須經董事會的獨立成員最終核准。 委員會還應向董事會就須經董事會核准之獎勵薪酬做出建議。

4.3 委員會應不時審查董事會的薪酬水準及形式,接收及審查關於同等規模的其他公司或業界同等集團的董事會薪酬狀況的報告。 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就其認為有關董事會薪酬的適當變動做出建議。

4.4 委員會應有權在其獨力判斷下聘請 (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和解雇薪酬諮詢公司 (以協助評估董事或主管薪酬) 及其認為對履行其職責屬必需的任何法律及其他顧問 (包括獨權核准費用及其他聘僱條款)。 委員會應在選擇薪酬顧問或其他任何外部顧問及在其認為適當時,不時考慮所有與此類顧問的獨立性有關的因素,包括 NYSE 上市標準載列的因素:

(a) 由雇請顧問之人士提供給本公司的其他服務;
    

(b) 僱用顧問的人從公司收到的費用金額佔僱用顧問的人總收入的百分比;
    

(c) 雇請顧問之人士為防止利益衝突所設計的政策和程序;
    

(d) 顧問與委員會成員之任何商務或個人關係;
    

(e) 顧問所擁有的任何本公司股票; 以及
    

(f) 顧問或僱用顧問的人與公司執行長之間的任何商務或個人關係。

本第 4.4 款不應解讀為 (1) 要求委員會履行或採行符合建議或與顧問之建議一致的行動; 或 (2) 影響委員會獨力判斷如何履行其職責的能力或義務。

委員會必須進行如上第 4.4(a)-(f) 款中與任何向委員會提供建議的薪酬顧問、法律顧問或其他顧問有關所述的獨立性評估,以下人士除外:(i) 內部法律顧問; 及 (ii) 職責限於以下活動 (依據法規 S-K 的第 407(e)(3)(iii) 項無須揭露) 的任何薪酬顧問、法律顧問或其他顧問: (1) 就任何範圍、期限或作業不拘的廣泛計畫提供諮詢服務,以支持執行長或公司主管,並且為全體受薪員工提供服務; 或 (2) 提供的資訊非針對特定公司客製化或根據非由薪酬顧問開發的參數經過客製化,並且與薪酬顧問不提供的薪酬有關。

本第 4.4 款並不要求委員會選擇的顧問必須是獨立的, 僅要求委員會在選擇顧問或接受顧問的建議前,先行考慮第 4.4(a)-(f) 款中所列的因素。

4.5 委員會應審查本公司基於股權的計畫並向董事會提出其認為適當的變更建議。 委員會應具有根據任何此類計畫的條款授予董事會委員會有關獎勵授予及計畫管理的所有權力。

4.6 委員會應審查向本公司 CEO 及其他執行長提供的津貼及其他個人福利,並向董事會提出任何變更建議。

4.7 委員會應審查公司在人力資本管理相關的策略和政策,並有權力接收關於人力資本管理事項的報告。

4.8 委員會應編製年度 CEO 績效審查,該績效審核首先與委員會與董事會的獨立成員審查,之後由委員會主席及首席獨立董事/非執行主席 (或若該人士同時為委員會主席及首席獨立董事/非執行主席,則為該人士與委員會指定的獨立董事) 與 CEO 一同審查。

4.9 委員會應審查公司針對執行長和非僱員董事的股權所有權指南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並監督此類指南的遵守情況。

4.10 委員會應審查為納入本公司年度委託聲明書而編製的「薪酬討論與分析」 (「CD&A」) 部分並與管理層討論,同時根據該審查與討論,提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之法規所要求的報告,證明其已做出該行動及建議將 CD&A 部分納入委託聲明書。

4.11 委員會應審查本公司的年度委託聲明書所述與審核本公司指定主管的薪酬有關的無約束力諮詢投票結果,並在未來做出與公司的主管薪酬計畫有關的裁決時考慮此類結果。

4.12 委員會應監督與公司主管薪酬理念、政策、實務和計畫相關的風險,並與管理層審查和討論公司在評估和減輕此類風險方面的政策和實務。

4.13 委員會應核准並審查公司有關獎勵薪酬補償的政策應用。

4.14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對其績效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有效運作。

本章程於 2023 年 8 月 1 日經董事會核准。

 

 

治理和提名委員會

治理及提名委員會章程
Stryker Corporation

本章程管轄 Stryker Corporation (簡稱「本公司」) 董事會 (簡稱「董事會」) 的治理及提名委員會 (簡稱「委員會」) 的運作。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審查及重新評估本章程的適當性並提出任何變更建議,以供董事會核准。 本章程僅可在獲得董事會贊成票的情況下修訂。

1. 組織

委員會成員每年由董事會根據委員會的推薦任命,並應由至少兩名董事組成,每名董事均經董事會明確確定獨立於本公司。 若董事符合下列條件,則不應被視為獨立:(i) 與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有重大關係 (直接或做為與本公司或子公司有關係的組織的合夥人、股東或高階職員,並且不僅從董事的角度確定,而且也從董事所屬組織的角度確定) 可能干擾其獨立於管理層和本公司的行為,或 (ii) 不符合適用法律、規則或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規定的或董事會採取的任何其他獨立性要求。 董事會也應任命一名委員會主席 (簡稱「主席」)。

董事會可自行決定罷免委員會成員。

2. 會議

委員會應視履行其職責的需要召開會議,並應在每次會議後向董事會報告。

委員會可自行決定將其任何職責委託給一個或多個小組委員會,每個小組委員會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視情況而定。

3. 目的

委員會的目的是協助董事會履行其有關以下事項的職責:

  • 本公司的治理實務;
  • 董事會及其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年度評估;
  • 對本公司管理層的評估;
  • 與股東在治理議題上的關係;
  • 監督本公司的法律與法規合規性 (與財務報告、審計或會計相關的法律與法規除外,這些法律與法規由審計委員會負責);
  • 監督監管事務/品質保證事務; 以及
  • 監督企業責任事務 (包括環境、社會和治理事務)。

4. 責任及流程

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時認為,其政策和程序應保持靈活性,以便對不斷變化的條件和情況做出最佳反應。 以下為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及責任,僅做為指導載列,委員會可能會在適當時予以補充:

4.1 治理實務

4.1.1 委員會應監督與公司治理有關的法律和實務的發展和趨勢以及本公司對此的反應。

4.1.2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審查一次本公司的企業治理指南,並在必要或適當時向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

4.1.3 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各個董事對本公司治理的相關建議。

4.1.4 委員會應監督確定並向董事會推薦擔任本公司首席執行官的潛在候選人的流程,除其他事項外,考慮候選人的經驗、對本公司業務環境的了解、領導素質、知識、技能、專業知識、誠信和商界聲譽。

4.2 董事會及其委員會: 組成、職能及評估。

4.2.1 委員會應搜尋並確定有資格成為董事會成員的個人,包括填補董事會的新職位和空缺,並向董事會推薦董事候選人名單,供股東在每次年會上核准。 在該流程中,委員會應諮詢董事會成員、管理層及其他人士,並應考慮股東推薦的候選人。 委員會應考慮潛在被提名人與其品格、 個人及職業誠信、 個人特徵 (包括性別和種族) 商業和金融經驗和敏銳度; 醫療保健、公司合規或監管及支付事務方面的經驗有關的背景及聲譽, 了解本公司的業務和產業; 獨立; 有能力為董事會做出貢獻並加強董事會的實力,並在專業知識、觀點和意見的多元化方面與其他董事形成互補; 並且能夠並願意投入足夠的時間履行董事會職責,以及董事會制定的任何其他標準。 委員會致力於建立一個具有多元化技能、專業知識、觀點和經驗的董事會。 委員會代表董事會行事,將致力於在搜尋流程中積極物色、招募和提拔多元化候選人,包括女性和少數族裔候選人。 在考慮是否推薦董事連任時,委員會也應考慮該董事過去出席會議的情況以及對董事會及其委員會活動的參與和貢獻。

4.2.2 委員會應每年評估每位董事是否符合獨立資格,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2.3 委員會應考慮董事的主要職業或商業關聯性與其成為董事會成員時相比發生的任何變化的影響,以及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擔任董事會成員的適當性。

4.2.4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審查董事會的組成,以確保董事的背景、專業知識和其他屬性符合本公司的策略方向。

4.2.5 委員會應定期審查和監督董事繼任計畫,包括董事會關鍵領導職位 (例如董事會主席、首席獨立董事和各委員會主席) 的繼任計畫。

4.2.6 委員會應有全權聘請 (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和解雇任何人力資源公司 (用以物色董事候選人) 及其認為對履行其職責適當的任何法律及其他顧問,包括核准費用和其他保留和聘僱條款的唯一權力。 本公司應根據委員會的決定提供適當的資金,用於支付: (a) 委員會聘請的任何人力資源公司或顧問的薪酬,以及 (b) 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需或適當的一般行政費用。

4.2.7 委員會應定期評估董事會目前的領導結構以及董事會各委員會的結構和運作,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向董事會提出變更建議。

4.2.8 在與董事會主席、董事會各委員會的成員和主席 (包括填補委員會空缺的董事) 協商後,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同時考慮到特定服務所需的特殊技能委員會、董事會和委員會過去的績效,以及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 委員會應確保委員會成員符合適用法律、規則和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規定的或董事會通過的獨立性資格和其他標準。

4.2.9 委員會應監督董事會及其委員會的年度評估。 委員會應確保此類評估程序涵蓋對董事會、每位董事 (身為董事會成員) 及其任職的委員會的績效評估。

4.2.10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對其績效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有效運作。

4.2.11 關於是否接受或拒絕董事辭職,或在董事未獲得連任所需票數的情況下採取其他行動,委員會應根據《公司治理指南》中規定的公司強制辭職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2.12 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供可促進董事履行其職責的繼續教育計畫的相關資訊。 委員會將促使參加此類計畫的每位董事向董事會提供一份摘要報告,包括自該計畫產生的任何具體建議。

4.3 與股東在治理議題上的關係。

4.3.1 委員會應確立適當的流程,使股東可直接傳送通訊給董事會成員。

4.3.2 委員會應負責就本公司對將納入本公司年度委託聲明書的股東提案的回應進行審查,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4 監督法規事務和品質保證、合規、風險管理和企業責任事項。

4.4.1 法務和品質保證: 委員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接收並審查,一或多名單獨或共同負責法規事務及品質保證事宜的資深主管的一份報告,涵蓋本公司對聯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頒佈的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程序的合規狀態,以及關於監管、合規、執法及其他相關問題的趨勢,並可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在執行會議上與此類資深主管會面。

4.4.2 合規: 委員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接收並審查,一或多名資深主管單獨或共同負責處理本公司面臨的關鍵合規問題的一份報告,當中包括本公司對法律和法規的合規狀況、管理層監督法律遵守情況的流程和程序,以及可能對本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立法和法規發展情況,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在執行會議上與此類資深主管會面。

4.4.3 風險管理: 委員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接受並審查,一或多名單獨或共同負責對重大風險的風險管理及本公司面臨的風險管理事宜的資深主管的一份報告,並可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在執行會議上與此類資深主管會面。

4.4.4 企業責任: 委員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接收並審查,公司企業責任指導委員會一或多名負責企業責任事務 (包括環境、社會和治理事務) 的資深主管單獨或共同提交的報告,並可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執行會議上會見資深主管。

4.4.5 委員會應與審計委員會針對各個委員會遵循法律及監管要求的職責,就共同關心的事務進行協調,該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公司對非財務法律和法規的遵守情況,而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公司對財務法律和法規 (包括財務報告、稽核和會計) 的遵守情況。 委員會應向審計委員會提供審計委員會可能要求或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報告、分析和建議。

4.4.6 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問題。

本章程於 2023 年 10 月 30 日經董事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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